福建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08年录取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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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招考网整理自:福建师范大学 2008-1-9 8:57:30 |
录取规则 1.在教育部、考生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2008年招生章程有关规定基础上,根据考生的专业、文化课考试成绩及政审、体检情况,全面考察。 2.录取原则: ①音乐学(国家基地班)专业:只录取参加福建省音乐类专业统考、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。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控制线、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且外语成绩不低于80分的考生中,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,择优录取。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,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中语文、外语二科成绩之和,择优录取考生。 ②音乐学(师范)专业:只录取参加福建省音乐类专业统考、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。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控制线、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,按专业文考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,择优录取 { 专业文考综合分 =(考生专业分÷专业总分)×60+(考生语文、外语二科成绩之和÷语文、外语二科总分)×40(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,四舍五入)}。 ③舞蹈学(师范)专业:只录取参加福建省舞蹈类专业统考、并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。从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省统考本科控制线、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定艺术类本科文考控制线的考生中,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,择优录取。在专业考试成绩相等的情况下,学校将根据考生文化考试中语文、外语二科成绩之和,择优录取考生。 3、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,凡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舞弊现象的,一律取消入学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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